被告雷某,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