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海口澳达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亚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方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东民二初字第47号
所属地区:东方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3-30公开日期:2015-04-14
当事人:海口澳达农资有限公司,吴亚东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47号原告海口澳达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龙昆南路汇宇金城5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炯,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雪,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亚东,男,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口澳达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海口澳达农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口澳达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婕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山石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