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烟台高新区通和工程队与王光明欠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doc
法院:荣成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荣执字第445-1号
所属地区:荣成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3-11公开日期:2015-03-26
当事人:烟台高新区通和工程队,王明光
案由:nan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荣执字第445-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高新区通和工程队,住址烟台市。

被执行人王明光,男,住荣成市。

申请执行人烟台高新区通和工程队与被执行人王明光欠款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荣崖民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明光付给申请执行人烟台高新区通和工程队欠款12万元及利息。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且已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荣崖民初字第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