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桂芝,女。
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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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李士奇,鞍山市铁东区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潘福全为与被上诉人朱桂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4)立民二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福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福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