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潘福全与朱桂芝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鞍民二终字第58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5-03-16公开日期:2016-01-08
当事人:潘福全,朱桂芝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二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福全,男。

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桂芝,女。

现住址。

委托代理人:李士奇,鞍山市铁东区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潘福全为与被上诉人朱桂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4)立民二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福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福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