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诉王安雨、吴红计划生育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南陵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南行非审字第00015号
所属地区:南陵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5-03-23公开日期:2015-03-30
当事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安雨,吴红
案由:nan

南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非审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302821-X。

法定代表人:孙丰云,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金龙,该委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安雨,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吴红,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王安雨和吴红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于2014年12月7日作出南计生征决(2014)5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南计生征决(2014)5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