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李宏晨诉被告承德市避暑山庄管理处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双桥民初字第862号
所属地区:承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3-11公开日期:2015-03-24
当事人:李宏晨,承德市避暑山庄管理处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862号原告李宏晨被告承德市避暑山庄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黄凤祥,职务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晨与被告承德市避暑山庄管理处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李宏晨于2015年3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