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晨与被告承德市避暑山庄管理处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李宏晨于2015年3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