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与王玉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平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平民初字第763号
所属地区:平泉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3-19公开日期:2015-04-17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6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杰,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梅,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超,住平泉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与被告王玉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