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杰,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梅,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超,住平泉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与被告王玉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