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巨鹏、黄春传播淫秽物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防市刑一终字第15号
所属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5-03-17公开日期:2015-06-28
当事人:黄巨鹏,黄春,李乃锌,梁世芳
案由:传播淫秽物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防市刑一终字第15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巨鹏,籍贯:广西上思县,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7月4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春,籍贯:广西防城港市,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区,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乃锌(曾用名“李乃繁”),籍贯:广西灵山县,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7月4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小时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梁世芳(曾用名“梁冬梅”),籍贯:广西岑溪市,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

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巨鹏、黄春、李乃锌、梁世芳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4)港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黄巨鹏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黄春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被告人李乃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被告人梁世芳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五、被告人黄巨鹏用于犯罪的一张硬盘、一部手机;被告人李乃锌用于犯罪的一台电脑主机、一部手机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黄巨鹏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