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陆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野,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千梭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盛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邱红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守荣,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南通虹希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千梭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崇商初字第0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虹希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虹希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