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仇某某。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姚某某、被告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5月7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28日生一女姚甲某。
因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人生观、价值观不合,导致二人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且已分居三年多,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
为维护其合法权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被告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姚甲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仇某某辩称,原告所述部分不属实,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沟通较少,难免会有矛盾。
其与原告尚有夫妻感情,且孩子尚小,其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5月7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28日生一女姚甲某。
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
庭审中,原告坚持其与被告感情一直不好,2012年4、5月间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陈述双方于2014年4月份发生矛盾分居,双方可以共同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
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户口登记卡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且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双方应当珍惜已经建立的婚姻关系和夫妻感情。
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原、被告双方相互沟通,相互尊重,互相体谅,互相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