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普瑞科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东园122号楼16层南区1910。
法定代表人张彤林。
原告李伟(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普瑞科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8月15日,原告至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8月15日至2016年8月14日。
后原告离职,被告为原告出具人事部结算清单,载明拖欠原告工资、保险、公积金及补贴共计86136.27元,时至今日,被告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86136.27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原告至被告处工作,后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离职,经结算,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保险、公积金及补贴共计86136.27元。
现无证据证实被告事后支付了上述欠款。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离职证明》、《人事部结算清单(欠款)》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欠款应当偿还。
经查证属实,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保险、公积金及补贴等事实属实,被告应立即予以支付,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普瑞科通(北京)科技有限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伟八万六千一百三十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