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温新明与被告黎月仙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沙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沙民初字第153号
所属地区:沙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3-27公开日期:2015-06-08
当事人:温新明,黎月仙
案由:共有权确认纠纷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53号原告温新明,男,193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傅祚江、刘宝益,福建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月仙,女,1934年6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永儿,男,汉族,1954年10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书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新明与被告黎月仙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新明于2015年3月27日以需要收集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新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