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全飞与李伟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门执字第599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3-11公开日期:2016-09-27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王全飞,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伟,男,1981年8月23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门民(商)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李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全飞来院申请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伟名下银行存款102650元。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