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伟,男,1981年8月23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门民(商)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李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全飞来院申请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伟名下银行存款102650元。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