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为华与汪玉峰、崔为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莒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莒执字第11-1号
所属地区:莒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3-05公开日期:2015-08-19
当事人:刘为华,汪玉峰,崔为庆
案由:nan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莒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刘为华,男。

被执行人:汪玉峰,男。

被执行人:崔为庆,男。

申请执行人刘为华与被执行人汪玉峰、崔为庆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莒民一初字第2830号民判决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汪玉峰、崔为庆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崔为庆在桑园乡中心初级中学的工资每月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或扣划被执行人崔为庆在桑园乡中心初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