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汪玉峰,男。
被执行人:崔为庆,男。
申请执行人刘为华与被执行人汪玉峰、崔为庆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莒民一初字第2830号民判决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汪玉峰、崔为庆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崔为庆在桑园乡中心初级中学的工资每月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或扣划被执行人崔为庆在桑园乡中心初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