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原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颖。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352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3578元。
但被执行人张颖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