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颖执行裁定书
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鄂武昌执字第337号
所属地区:武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3-30公开日期:2015-12-14
当事人: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颖
案由:nan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54号。

法定代表人:原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颖。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352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3578元。

但被执行人张颖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