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韦小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钦北民保字第33-1号
所属地区:钦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5-03-26公开日期:2018-01-10
当事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韦小莉,韦琳
案由:nan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保字第33-1号申请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钦州市三沿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陈凤梅,理事长。

被申请人韦小莉,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被申请人韦琳,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其债权免受损害,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两被申请人共同共有的相关房产、商铺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韦小莉、韦琳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X万元限额内(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邕房权证共字第××号)进行查封(活封);将被申请人韦小莉所有的位于南宁市X万元限额内(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进行查封(活封);将被申请人韦小莉所有的位于南宁市万元限额内(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进行查封(活封);查封期限为二年,即从2015年4月3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查封期间,不改变房屋的管理及使用人,非经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