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凤梅,理事长。
被申请人韦小莉,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被申请人韦琳,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其债权免受损害,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两被申请人共同共有的相关房产、商铺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韦小莉、韦琳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X万元限额内(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邕房权证共字第××号)进行查封(活封);将被申请人韦小莉所有的位于南宁市X万元限额内(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进行查封(活封);将被申请人韦小莉所有的位于南宁市万元限额内(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进行查封(活封);查封期限为二年,即从2015年4月3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查封期间,不改变房屋的管理及使用人,非经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