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潘孝虎、张小调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温瑞行审字第442号
所属地区:瑞安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5-03-27公开日期:2015-06-11
当事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潘孝虎,张小调
案由:nan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瑞行审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人施经略。

被执行人潘孝虎。

被执行人张小调。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28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潘孝虎、张小调缴纳社会抚养费140424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鸥翔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28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告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潘孝虎、张小调于2014年12月17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140424元。

2015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

被执行人潘孝虎、张小调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