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施经略。
被执行人潘孝虎。
被执行人张小调。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28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潘孝虎、张小调缴纳社会抚养费140424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鸥翔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28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告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潘孝虎、张小调于2014年12月17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140424元。
2015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
被执行人潘孝虎、张小调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