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隆民执字第00360号
所属地区:保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3-19公开日期:2015-08-26
当事人: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nan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36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

关于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隆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杨某某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某某支付给申请人杨某某与其婚生女杨某某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的抚养费2400元。

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限被执行人马某某在三日内支付给申请人杨某某与其婚生女杨某某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的抚养费2400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

被执行人马某某按期履行了应支付给其婚生女杨某某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的抚养费2400元。

为此,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