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段永国、李XX,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庆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武诉被告李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武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东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