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东武与李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复民初字第169号
所属地区:邯郸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3-24公开日期:2015-04-17
当事人:张东武,李庆华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张东武。

委托代理人段永国、李XX,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庆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武诉被告李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武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东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