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斐(曾用名:陈小平),男,汉族,中专文化。
2013年11月7日因网上追逃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河南省公安厅第二工程公安局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义仲,四川嘉绒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4)第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斐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斐及其辩护人义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3年2月左右,陈斐向外谎称对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四公司)中标的省道217线石渠至马尼干戈段公路改建工程(以下简称改建工程)有分包权;以只要交纳保证金、将对其分包该工程为诱饵,骗取了李某某在成都高新区奥克斯广场星巴克等地向其提供的个人账户打款20万元,并将上述现金用于个人挥霍。
2013年10月30日,李某某报警;11月7日21时许,警察在成都高新区中和镇龙祥佳苑小区5栋2单元6号将陈斐挡获。
被告人陈斐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证据不足,被告人陈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其主要理由为;1、陈斐是第四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无充分指控证据证明陈斐对石渠至马尼干戈段公路改建工程无分包权。
经审理查明,第四公司四川分公司成立于2007年,分公司负责人为常红跃,但由被告人陈斐实际管理运营,分公司印章由常红跃保管。
2012年10月陈斐以第四公司的名义投标改建工程,2013年2月被确定为中标人。
期间,2012年12月10日,第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金华从陈斐处收走了陈斐伪造的第四公司及第四公司四川分公司公章各一枚,并于2013年1月以陈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3年1月,陈斐向被害人李某某称其公司已中标改建工程,如李某某向陈斐支付诚意金,将优先获得分包权。
被害人李某某为获取分包工程,于2013年2月6日至2013年4月5日五次向被告人陈斐个人银行卡转款共计20万元。
被告人陈斐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2013年3月28日,第四公司与发包方签订了改建工程合同协议书,并成立了改建工程项目部,被告人陈斐没有参与改建工程项目。
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斐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被害人李某某报案以及被告人陈斐被挡获情况。
2、第四公司《关于成立入川分支机构的通知》、《关于任命常红跃、杨健康同志任职的通知》,证人常红跃、徐某某、张丽娟、XX的证言,证实第四公司四川分公司成立情况以及常红跃是分公司负责人,但实际由陈斐具体运营。
3、收条及证人程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10日,第四公司负责人程某某从陈斐处收走了第四公司和第四公司四川分公司公章各一枚。
4、《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关于成立公司“省道217线石渠至马尼干戈段公路改建工程SM4标项目部”并启用印章的通知》,证人魏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的证言,证实改建工程由第四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协议,被告人陈斐没有参与中标后的进程。
5、被害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通过朋友付某某认识陈斐,陈斐自称其代表第四公司四川分公司中标改建工程,并主动询问李某某是否分包一部分工程。
李某某很感兴趣,表示愿意从陈斐手中接一部分工程来做。
陈斐提出要打40万元保证金到中铁15局账户上,为便于随时支取保证金,可以将保证金打入陈斐个人银行账户上。
李某某表示同意,但要求先签订承包合同再打款,陈斐表示目前尚未与省交通厅签协议,不能签承包合同,又说现在找其做工程的人很多,要李某某先打10万元诚意金到其个人账户上。
李某某在四川建设网查询第四公司中标消息后,于2013年2月6日转款10万元到陈斐账上。
2013年春节后,陈斐又多次以需要现金打点各级领导关系,款项用以签订合同后的保证金为由,让李某某给其打款,李某某陆续分四次再次打款10万元给陈斐。
到2013年7月份,陈斐所有4个电话都打不通,所承诺的分包工程至今没有下落。
6、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陈斐向付某某打听是否认识做工程的朋友,自称中了一个项目的标,想找分包商。
2013年1月,付某某安排李某某与陈斐见面,陈斐告诉李某某是第四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负责人,已经投中了省道217改建工程的标,问李某某想不想分包一部分,李某某表示愿意分包,于是陈斐就让李某某准备交承包保险金40万元,李某某说要先和中标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再付保证金。
陈斐自称由于还没有和省交通厅相关部门签订施工合同,暂时不能和李某某签订承包合同,接着陈斐又说现在有很多人找他承包工程,如果李某某先交纳10万元诚意金,就确定将工程承包给李某某,李某某当场答应改天打款10万元作为诚意金给陈斐。
之后,听李某某说总计给陈斐打了20万元,2013年7月份,李某某给付某某说联系不上陈斐了,说自己被陈斐骗了。
7、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向被告人陈斐个人账户转款情况。
8、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陈斐于2013年11月7日被抓获并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8、被告人陈斐的供述,证实第四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07年注册成立,常红跃是负责人,但公司对外经营和日常管理都是陈斐实际负责。
四川分公司的运作资金都是由陈斐通过民间借贷自行筹集,至2012年12月,资金链出现问题,大部分债主到四川分公司要款。
2012年12月,第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在成都收走了陈斐私刻的两枚公章,四川分公司因为债主要债基本停止了运作。
省道217改建工程是由陈斐以第四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后面的签订合同、分包进场等工作都没参与,原因是有人控告陈斐伪造公文、印章。
2013年1月,李某某通过付某某找到陈斐,提出想分包中标工程中的部分,陈斐当时同意了。
事情谈好后,陈斐向李某某提出要先行支付一部分诚意金,就是优先考虑李某某承包工程的保证金,李某某在2013年2月上旬至2013年4月上旬期间5次银行转款共计20万元到陈斐个人银行卡上,陈斐用于缓解资金压力和个人消费了。
在收取李某某诚意金时陈斐对改建工程没有发包工程的权利,当时陈斐资金出现些问题,需要用钱才向李某某收取的诚意金,来缓解资金上的压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作出上述认定的主要依据是指控证据能够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