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12)嘉桐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3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2013年度监狱表扬。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李振提请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