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振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浙杭刑执字第2301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杭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5-03-18公开日期:2016-01-05
当事人:李振
案由:交通肇事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2301号罪犯李振,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12)嘉桐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3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2013年度监狱表扬。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李振提请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