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邓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阜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阜刑初字第21号
所属地区:阜城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3-17公开日期:2015-04-23
当事人:邓某甲
案由:交通肇事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甲,2014年10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卫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晚20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驾驶冀J×××××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千武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千武线阜城县崔庙镇崔庙街里鑫盛机械厂门前超车时,驶入逆行后致车辆侧翻,与相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庞某驾驶的冀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庞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阜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邓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庞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就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证人杨某、邓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草图、阜城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调查结果公示书、阜城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委托书、协议书、谅解书及被告人邓某甲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目无国法,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