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新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鄂荆州中刑初字第00013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荆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3-20公开日期:2016-12-16
当事人:张新明
案由:故意伤害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荆州中刑初字第0001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新明,男,1967年2月l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湖北省石首市东升镇歇马庙村*组人。

2014年8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9月5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肖良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新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1日在石首市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新明及指定辩护人肖良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31日晚,被告人张新明闲逛至石首市东升镇歇马庙村9组村民陶某家门口时,因琐事与暂住在此的万亚清发生争执,张新明持刀朝万左腹部捅了一刀,次日凌晨,万被人发现躺在路边已经死亡。

经鉴定,万亚清系因锐器刺伤左腹部致肠系膜下动脉破裂失血而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列举了:1.作案凶器等物证及照片;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新明辩称,我捅了他一刀,他用棍子打了我的。

辩护人辩护称,被害人先打伤了被告人,被告人才捅他。

被告人有人格障碍,边缘智力,认罪态度较好,应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1日晚,被告人张新明闲逛至石首市东升镇歇马庙村9组村民陶某家门口时,因琐事与暂住在此的万亚清发生争执,张新明持刀朝万左腹部捅了一刀,次日凌晨,万被人发现躺在路边已经死亡。

经鉴定,万亚清系因锐器刺伤左腹部致肠系膜下动脉破裂失血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依据如下:1、石首市公安局东升水陆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破案及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和相关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书证在卷证实了本案的案发及破案过程。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位于石首市东升镇歇马庙村9组一丁字路口。

受害人左腹部有一明显伤口,在尸体正西边处散落有片状擦拭血迹。

现场照片有万亚清丢的竹棒,有张新明暂住处发现的刀具等。

3、证人吴某证实,2014年8月1日早上5点半,我在休息,突然有人敲门叫我,我仔细一听是刘某的声音。

“安民哥、安民哥,万幺儿(亚清)被人杀害了”。

我立马起来,跟着刘某到了刘绪员仓库旁边的巷子口,我看到万幺儿仰卧在地上,头朝西南,脚朝西北,上身赤膊,下身黑白条纹短裤,有一双白色塑胶拖鞋散落在尸体周围,万幺儿腹部有一道伤口。

我意识到可能是凶杀案。

我掏出手机拨打110报警。

报警后,我就在现场维持秩序,二十分钟后,派出所的车就来了。

5、证人陶某证实,万亚清暂住我家。

2014年7月31日下午5点多钟,万亚清在我家里吃过晚饭,聊了会天,在聊天过程中我就问万亚清晚上准备搞么子。

万亚清说要买包烟然后晚上去打青蛙。

万亚清就拿着收音机出门了。

晚上8点多,我准备睡觉,听到外面有收音机的声音,应该是万亚清回来了,万亚清回来的时候就跟张新明在争吵,具体争吵的内容就是万亚清不要张新明跟着万亚清回家,后来万亚清房间的灯泡也亮了,应该是万亚清把收音机放回房间准备出门抓青蛙,看到外面有人拿手电筒在照,我想应该是张新明,之后我听万亚清说,你不在这里回。

张新明说,三爹不在屋里。

万亚清说:这么晚了,你找他有什么事,他在屋里睡觉,你不在这里回,再回我用脚踢死你。

张新明又说,你还给我反了,你只把要死啊,老子回去拿刀捅死你。

后来两个人吵着吵着就到外面去了,渐渐声音就消失了。

听声音像是朝我屋后面的西边方向走了,一直到晚上11点多钟,万亚清还没有回来。

我就起床看怎么回事,我起床后拿着手电筒在我屋附近找他,看怎么回事,我屋后的前门和后门都看了一下,没有看到人,我又往东边走,走到张新明的住处后门看了一下,也没有什么动静,我就回屋里想用棍子把门抵住睡觉,但是找不到棍子,我就用椅子把门抵住睡觉了。

我用来抵门的棍子是一根竹棍子。

第二天早上5点多钟,曹某告诉我万亚清死了。

6、证人王某1证实,我最后一次碰见万亚清是在7月31日晚上8点左右,我们在吴传芳小卖部的门口跳舞,这时我在小卖部碰见了万亚清。

万亚清拿着收音机朝南走了,但是一会儿又返回小卖部看电视。

我回家的时候遇见了张新明,当时张新明正从家里往小卖部方向走。

7、证人曹某证实,2014年8月1日早上5点左右,我从家中出发准备去放牛,当我上9组公路往东边走,走到一片竹林时看到马路中间甩了一只白色拖鞋,往前走一、两米远处看到一只拖鞋,我往回一看,就看见路边躺着一个人,穿个短裤一动不动。

因为当时那个人头歪向竹林,我上前用手把他的后头摆正,一看发现是万幺儿(万亚清),知道没气了。

我就赶紧去找刘健二对着他的家里喊:“建二,建二,万幺儿不知道被谁捅死了,躺路上。

他就慌着起来把他隔壁的吴安民喊起来,说赶紧报警。

我见他们报警了,就走了。

8、证人刘某证实,今天早上5点多钟我刚起床准备到田里搞事,就听曹某喊“建二,建二,万幺儿死了,你快来,赶快报警”。

我就跑到公路边到吴安明家中喊他,我说:安明哥,万幺儿被人杀了。

他就打110报警了,我看到尸体斜躺在地上。

9、证人赵某证实。

我7月31日晚上是22点30分回家的。

我和我的舅母子袁某一起回家的路上,我看到一名男子躺在歇马庙村9组刘绪炎家仓库旁边的巷子口,没有穿衣服,拖鞋也掉在一旁。

第二天早上5点15分,我出门经过刘绪炎家仓库旁的巷子口,看见昨晚我看到的那名男子依然躺在原处,姿势也没有变,我想可能死人了。

我胆子小不敢看,我赶紧要经过我身边的陈金飞去看那人死了没有。

我赶紧走开了。

证人袁某亦证实了上述情节。

10、证人王某2证实,昨天晚上7点左右,我和李某在我家里吃完饭没什么事做,在晚上8点左右我们去吃宵夜。

我们两人骑摩托车到焦山河街上吃宵夜,我们离开家路过万亚清现在住的那条巷子,我没有看见什么异常。

等到晚上9∶25分,我们吃完夜宵开始返回经过万亚清住的9组的那条巷子时,我看见那条巷子口的泥巴路上躺了一个人,是个男性,短发,光着上身,只穿一条短裤,他面朝东北方向,当时他还用左手捂着肚子。

当时周围一个人都没有。

我没有停车直接走了。

今天早上8点左右,我听村里人说万亚清死在路上了。

我意识到我昨晚9点40左右回家时看到地上躺的男性就是万亚清。

证人李某亦证实了上述情节。

11、荆州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司法鉴定所精神状况及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鄂荆优精字(2014)(鉴)字第93号。

鉴定意见:张新明本次作案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人格障碍,边缘智力。

12、湖北省石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石)公(刑)鉴(尸)字(2014)003号鉴定意见,万亚清系因锐器刺伤左腹部致肠系膜下动脉破裂失血而死亡。

13、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证书(荆)公(刑)鉴(DNA)字(2014)558号鉴定意见,(1)在死者右手指甲缝擦拭物、左手指甲缝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