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陈艺诚、吴晓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思民初字第8528号
所属地区:厦门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3-08-16公开日期:2014-12-31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陈艺诚,吴晓瑜
案由:信用卡纠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852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

负责人刘丽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理智、林黎晖,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艺诚,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吴晓瑜,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陈艺诚、吴晓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素萍进行独任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多次通知被告陈艺诚、吴晓瑜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

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