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联发实业公司。
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毕桂珍,执行董事。
牟维山与淄博市淄川联发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执行。
因该案久执未结,根据申请执行人牟维山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2012)川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桓台县人民法院执行。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