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季,男,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守宪,马季母亲。
委托代理人陈全营,平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陈德祥,陈婷父亲。
原审被告李正菊,女,陈婷母亲。
上诉人陈婷,原审被告陈德祥,李正菊与被上诉人马季因离婚及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婷及委托代理人李伟,被上诉人马季及委托代理人胡守宪,陈全营,原审被告陈德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经他人介绍认识,12月30日原告给了被告彩礼33000元后,双方于2012年1月9日登记结婚。
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的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
原审认为,原告马季请求与被告陈婷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故对原告要求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33000元的请求,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并举行典礼,但彼此在一块生活时间较缺,且因结婚也给原告家庭造成经济困难,本院酌情返还28000元。
据此判决:1、准许原告马季与被告陈婷离婚;2、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彩礼钱28000元。
陈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收到的彩礼没有33000元,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了近一年,彩礼也已全部消费完,而上诉人的陪嫁物品价值6000余元。
请求改判。
马季答辩称,原判事实清楚,请求维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婷与被上诉人马季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培养,婚后不久双方即产生矛盾,分居生活。
马季提出离婚,陈婷表示同意,说明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审判决离婚,本院予以维持。
鉴于双方已举行结婚典礼,并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家庭均有支出消费。
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的33000元彩礼应适当予以返还,本院酌定返还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