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温英国与被告佟升林、任海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北新民初字第02561号
所属地区:沈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3-08-05公开日期:2016-12-16
当事人:温英国,佟升林,任海芹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2561号原告温英国,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佟升林,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任海芹(暨被告佟升林的委托代理人),女,195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温英国与被告佟升林、任海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秀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温英国、被告任海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建立买卖关系以来,被告累计拖欠饲料款56906元并偿还了10000元,对剩余46906元经其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饲料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同意给钱。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系买卖关系,二被告一直在原告处进鸡饲料,截止2012年6月8日被告二累计拖欠原告饲料款56906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

原告在审理中称被告偿还了10000元,要求被告给付余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欠条上,有二被告本人的签字及手印,二被告作为债务人应给付原告欠款,原告要求给付剩余价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佟升林、任海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后三日内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