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英国、被告任海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建立买卖关系以来,被告累计拖欠饲料款56906元并偿还了10000元,对剩余46906元经其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饲料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同意给钱。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系买卖关系,二被告一直在原告处进鸡饲料,截止2012年6月8日被告二累计拖欠原告饲料款56906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
原告在审理中称被告偿还了10000元,要求被告给付余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欠条上,有二被告本人的签字及手印,二被告作为债务人应给付原告欠款,原告要求给付剩余价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佟升林、任海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后三日内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