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夏某。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侯审。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3)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3日00时45分,被告人夏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B×××××的微型普通客车,沿宁波市镇海区通园路由北往南路行驶至镇海区通园路与骆费线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夏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7.4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夏某的身份证明、执勤报告、呼气式酒精浓度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夏某在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8日应折抵刑期。
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