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安庆大桥开发区余老二木材批发部、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皖0181执保97号
所属地区:巢湖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2-07公开日期:2018-04-25
当事人:安庆大桥开发区余老二木材批发部,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义朋,曹禹良,李学胤
案由:nan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81执保97号申请人:安庆大桥开发区余老二木材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四期木材区6栋5、6、7区堆场。

经营者:余得牛,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江,系余得牛之子。

被申请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闸港区城港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331665。

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吴义朋,男,汉族,1966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申请人:曹禹良,男,汉族,1975年6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申请人:李学胤,男,汉族,1970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望江县。

申请人安庆大桥开发区余老二木材批发部诉被申请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义朋、曹禹良、李学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义朋、曹禹良、李学胤名下价值5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大桥开发区余老二木材批发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