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永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喜辉商贸有限公司、程月琴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116民初12421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2-26公开日期:2018-05-31
当事人:上海永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喜辉商贸有限公司,程月琴,钟红键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12421号原告:上海永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伟。

被告:上海喜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诉讼代表人:程月琴,清算组���责人。

被告:程月琴,男,194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被告:钟红键,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喜辉商贸有限公司、程月琴、钟红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