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汪敏,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贵江,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男,年月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现关押于原告杨某、宋某、姚某、杨某诉被告杨某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齐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宋某、姚某、杨某的委托代理人汪敏、刘贵江、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宋某、姚某、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05996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1日20时许,受害人杨某驾车途经被告家门口时,因被告女儿杨玲某的朋友吴某的车辆影响受害人通行,受害人便与杨玲某、杨某等人发生争吵并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被告使用一把刀将受害人杀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经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受害人上有父母,下有幼子,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杨某辩称:我现在服刑中,原告方提出的数额我无力赔偿,现在最多只能赔5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1日19时许,被告之女杨玲玉与朋友吴昌义驾车回龙宫镇下苑村家中拿衣服,被害人杨某(男,殁年30岁)与杨国康等人洒后驾车往宁谷方向行驶时认为吴某驾驶的车辆影响其通行,遂下车与杨玲某、被告杨某争吵,继而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被告见其女儿杨玲某、儿子杨杰某被打,便回家拿了一把刀返回现场将受害人杀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经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同时查明,原告杨某、宋某系被害人杨某之父母,姚某系被害人杨某之妻,杨某系被害人杨某之子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家庭户口册、原告杨某的残疾证、村委证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4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因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持刀捅杀受害人杨某,其除已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参照相关规定,杨某死亡应产生的赔偿为:死亡赔偿金161805(农村居民标准)、丧葬费30069元、原告杨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42688元、原告杨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41433元、精神抚慰金酌定20000元,合计295996元。
鉴于受害人杨某对矛盾激化有一定的责任,故被告可相应减少赔偿,综合本案实际,被告应按80%理赔,赔偿总额为236796元,其中原告杨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34150元、原告杨一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33146元专属该二原告享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