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宁夏胜邦苗木繁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张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宁0106民初987号
所属地区:银川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2-22公开日期:2018-02-27
当事人:宁夏胜邦苗木繁育科技有限公司,张鹏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宁0106民初987号原告:宁夏胜邦苗木繁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袁英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鹏,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宁夏胜邦苗木繁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宁夏胜邦苗木繁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胜邦苗木繁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