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2410范道祥与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添福家私厂、陈忠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507执2410号之一
所属地区:苏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2-22公开日期:2018-06-29
当事人:范道祥,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添福家私厂,陈忠民
案由:nan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4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道祥,男,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晓燕、汪萌之,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添福家私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澄虹路1853号。

经营者:陈忠民。

被执行人:陈忠民,男,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道祥与被执行人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添福家私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经营者陈忠民为被执行人。

另经赴相关部门查询,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人民币15万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