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兵,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永馨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冯永标,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崇明区体育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龚耀飞,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龙,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耀飞与被上诉人上海永馨宾馆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区体育局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7)沪0151民初8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耀飞于2018年2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姚耀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耀飞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