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162号罪犯管品熊减刑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湘05刑更162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8-02-02公开日期:2018-03-19
当事人:管品熊
案由:故意杀人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5刑更162号罪犯管品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

本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5)邵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品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时判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勤明、徐端午经济损失人民币8088元(已履行)。

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1月10日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

刑期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26年8月18日止。

湖南省邵阳监狱于2018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夏龙欢、书记员范恒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管品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管品熊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罪犯管品熊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管品熊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管品熊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