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立魏与雷微、雷卫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遂昌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1123民初192号
所属地区:遂昌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2-07公开日期:2018-03-15
当事人:周立魏,雷微,雷卫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1123民初192号原告:周立魏,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被告:雷微,男,1988年5月4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遂昌县,被告:雷卫花,女,1990年8月7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遂昌县,原告周立魏与被告雷微、雷卫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雷微、雷卫花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3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还清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4月21日,被告雷微因周转之需向原告周立魏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款于2017年4月30日前还清,逾期按月利率30‰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该笔借款由被告雷卫花提供担保。

借款发生在被告雷微、雷卫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雷卫花在《借据》上签字提供担保,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雷卫花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借款到期后,被告雷微向原告支付利息500元,剩余本息至今分文未付。

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微、雷卫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立魏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