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杰,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
2017年10月4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杰犯贩卖毒品罪(未遂),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帮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24日,被告人杨杰在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附近以每颗25元的价格购买到4颗麻古。
2017年9月,九哥送给被告人杨杰4袋冰毒。
2017年9月27日吸毒人员陈某某微信联系到被告人杨杰,要其卖二颗麻古给陈某某吸食,并约定好每颗麻古50元进行交易。
在2017年9月28日下午,九哥又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杰要求送冰毒添加剂至龙泉驿区X学院附近。
2017年9月2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杨杰驾驶车牌号川X的轿车搭乘王某某运输毒品麻古一颗0.1克,冰毒五袋为0.19克、0.60克、0.62克、0.79克、0.63克共计2.83克,从龙泉镇怡和新城到龙泉驿区龙泉镇红岭路280号,准备将麻古一颗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因其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现场挡获,从被告人杨杰的身上、车上搜出麻古一颗0.1克,冰毒五袋为0.19克、0.60克、0.62克、0.79克、0.63克共计2.83克。
现场查获的五袋冰毒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内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杨杰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杨杰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杰的供述和辩解,涉案毒品的称量笔录及照片,对杨杰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陈某某对杨杰的辨认笔录,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理化)字201722623号检验报告,杨杰手机号(1398228****、1335006****)的通话详单,龙公(网安)勘[2017]162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杨杰的微信聊天记录(光盘1张),川X车辆轨迹照片,川X车辆信息,情况说明,杨杰因吸食毒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杰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杨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杰初次犯罪,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杰购得毒品再卖,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