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冉庆宾、冉庆亚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曹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鲁1721刑初45号
所属地区:曹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2-12公开日期:2018-02-26
当事人:冉庆宾,冉庆亚
案由:妨害公务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鲁1721刑初4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庆宾,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县。

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0日被抓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冉庆亚,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

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0日被抓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检公刑诉〔201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庆宾、冉庆亚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素梅,被告人冉庆宾、冉庆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冉庆宾、冉庆亚在曹县郑庄街道办事处“凯萨皇宫”KTV唱歌时,曹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王某、李某2、石某依法到该处例行治安检查。

被告人冉庆宾、冉庆亚拒不提供身份证件被口头传唤到曹县公安局郑庄派出所接受调查。

在乘坐警车前往郑庄派出所途中,二被告人以威胁、辱骂等方式阻碍执法,并对民警李某2实施暴力致其头部受伤。

经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李某2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冉庆宾、冉庆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7年12月24日,被害人李某2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冉庆亚、冉庆宾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冉庆宾、冉庆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2陈述,证人王某、石某、邓某1、邓某2、李某1、唐某心证言,曹县公安局证明、视听资料、伤情照片、鉴定意见、谅解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冉庆宾、冉庆亚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庆宾、冉庆亚明知曹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而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予以阻碍,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之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冉庆宾、冉庆亚归案后坦白犯罪事实,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