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四海,襄阳同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金鑫,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王根绪,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第三人彭光明,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同科公司与被告王根绪、第三人彭光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同科公司以原、被告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全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同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