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彭建芬、邵杭,广东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林建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达,大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爱章,福建宏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福田大道102号。
法定代表人游开辉,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余联毅,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实奇诉被告大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及第三人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联毅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周实奇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实奇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实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实奇负担。
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