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国庆曾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3月被判���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7年5月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1997年9月被劳动教养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0年9月17日刑满释放。
2012年6月15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天刑二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陈国庆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800元,继续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3日交付江苏省边城监狱执行。
2014年4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6年1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9月12日止)。
2018年1月8日执行机关江苏���边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陈国庆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陈国庆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6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系累犯,故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庆在上次减刑后,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陈国庆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