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国庆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11刑更485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镇江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8-02-05公开日期:2018-05-21
当事人:陈国庆
案由:盗窃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1刑更485号罪犯陈国庆,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

罪犯陈国庆曾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3月被判���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7年5月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1997年9月被劳动教养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0年9月17日刑满释放。

2012年6月15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天刑二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陈国庆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800元,继续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3日交付江苏省边城监狱执行。

2014年4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6年1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9月12日止)。

2018年1月8日执行机关江苏���边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陈国庆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陈国庆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6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系累犯,故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庆在上次减刑后,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陈国庆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