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小军申请执行渑池县金鹰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渑池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1221执1174号
所属地区:渑池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2-26公开日期:2018-04-09
当事人:张小军,渑池县金鹰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nan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军,男,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渑池县金鹰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渑池县。

本院在执行张小军申请执行渑池县金鹰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渑池县金鹰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2016)豫1221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