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渑池县金鹰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渑池县。
本院在执行张小军申请执行渑池县金鹰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渑池县金鹰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2016)豫1221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