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淄博鑫联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金马村西。
法定代表人:吴坤,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鸿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金马村西。
法定代表人:朱凤霞,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蹇令芳与被执行人淄博鑫联陶瓷有限公司、淄博鸿港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7)第27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淄博鑫联陶瓷有限公司、淄博鸿港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蹇令芳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