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蹇令芳、淄博鑫联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鲁0302执467号
所属地区:淄博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2-26公开日期:2018-03-07
当事人:蹇令芳,淄博鑫联陶瓷有限公司,淄博鸿港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nan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302执467号申请执行人蹇令芳,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淄博鑫联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金马村西。

法定代表人:吴坤,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鸿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金马村西。

法定代表人:朱凤霞,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蹇令芳与被执行人淄博鑫联陶瓷有限公司、淄博鸿港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7)第27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淄博鑫联陶瓷有限公司、淄博鸿港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蹇令芳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