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俊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鲁0211刑初117号
所属地区:青岛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2-23公开日期:2018-03-20
当事人:王俊哲
案由:故意伤害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211刑初117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俊哲,曾用名王迪,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于吉林省辉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吉林省辉南县,现住山东省胶州市,无业。

2005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9月2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6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得假释。

2017年8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5日被逮捕。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治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俊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0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王俊哲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安派出所门口,因朋友的经济纠纷与封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俊哲与封某发生撕打,被告人王俊哲用手掌及拳头朝封某的头颈部击打数下。

经法医鉴定,封某伤致右耳鼓膜穿孔,其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俊哲未赔偿被害人封某经济损失,双方未达成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俊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王俊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王俊哲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辛安派出所门口附近,因朋友的经济纠纷与被害人封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俊哲与被害人封某发生撕打并致封某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封某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王俊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查破案经过等证据一宗,证实本案的发生及被告人王俊哲到案情况。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证实被告人王俊哲身份情况。

3、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被告人王俊哲前科劣迹情况。

(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封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其被王俊哲殴打致伤的事实。

证人证言证人丁某、薛某证言证实,王俊哲殴打封某的事实。

(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俊哲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其与被害人封某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殴打的事实。

(五)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一份,证实被害人身体损伤情况。

辨认笔录辨认笔录一宗,证实封某辨认出王俊哲的事实。

(七)视听资料监控录像一宗,证实涉案视听资料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并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