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宇,男,该局未央分局干部。
被执行人杜稳,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市国土发[2017]4-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事处李上壕村1000平方米集体土地进行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市国土发[2017]4-10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以下处罚:1.责令其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1000平方米集体土地。
2.处1.5万元罚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