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孙启平、博山区山头街道南神头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鲁0304执恢44号
所属地区:淄博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2-12公开日期:2018-03-02
当事人:孙启平,博山区山头街道南神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nan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304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孙启平,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执行人:博山区山头街道南神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住所地博山区山头街道南神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光宜,主任。

申请执行人孙启平依据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鲁03民终20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终结了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2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启平与被执行人博山区山头街道南神头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