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灿明,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略阳县郭镇供销合作社,住所地:略阳县郭镇。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该社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培荣与被告略阳县郭镇供销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培荣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培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