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秦辉芝,女,汉族,生于1965年12月27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陕县。
申请人王金鱼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王金鱼称,2014年4月至7月申请人王金鱼在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镇福源小区建设中承担砌砖工作。
完工后,被申请人秦辉芝给申请人王金鱼出具了工资欠条。
但至今分文未付。
现申请人申请法院向被申请人秦辉芝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秦辉芝给付申请人王金鱼人民币3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秦辉芝应当自收到本支���令之日起十五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