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川1402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四川省眉州监狱于2018年1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四川省眉州监狱派员出庭履行职务。
罪犯刘艺到庭参加庭审。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眉州监狱提出,罪犯刘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二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检察机关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眉州监狱对罪犯刘艺报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未发现违法情况,符合报请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间共获表扬二个。
上述事实,有分队鉴定材料、改造表现情况报告、悔改表现评定表、计分考核积分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