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美,福建鼓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闽东建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霞阳南路9号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M0000WJ09R。
法定代表人:陈远星,执行董事。
原告陈久花与被告福建闽东建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申请人陈久花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闽东公司价值相当于100万元的财产(以下币种同)。
2018年2月5日,申请人陈久花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出具的价值100万元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久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闽东建工投资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100万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久花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志民二0一八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 溢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